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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总工会 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资工劳监函字 [2025]1号
资阳市总工会 时间:2025/3/5 17:48:36  录入: 阅读:541

  全市各用人单位:

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为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女职工劳动权益。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歧视性内容,充分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职业发展等权利。

二、依法保障女职工生育权益。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对于孕期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视为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且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三、保障女职工职业发展权益。在培训、晋升、薪酬分配等方面,应给予女职工平等机会,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鼓励企业为女职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发展规划指导,帮助女职工提升自身竞争力。

四、推进女职工权益协商。用人单位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时,应当按照女职工比例组织女职工代表参与集体协商;用人单位中女性占多数的,由工会代表企业女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妇女组织或者指导女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尊重和保护女职工权益,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让我们共同努力,依法维护女职工各项劳动权益,携手共建和谐劳动关系。

 

资阳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资阳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202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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